发布时间:2014年6月13日 作者:成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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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和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统筹兼顾,方便就医,便于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级及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市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定点医疗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能够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医疗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四)主要医疗设备清单;
(五)服务能力介绍资料。
医疗机构申请时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医疗机构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定点申请后,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定点的决定。
经审查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或者名称、等级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持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批文到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分立的,应重新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或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期间,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 被撤销、注销或停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持《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标牌自动失效。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一致后,于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和责任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诊治资料及相关账目清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但未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信息系统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应当征求参保人员的意见,并由参保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日清单制。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或中止协议的履行。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或服务协议的约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或中止协议的,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和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其从医疗保险基金中骗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机构、医生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与下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相关问题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或调整外,有效期2年。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8〕130号)同时废止。